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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看向公诉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
宣读起诉书。”
宋检察员拿起起诉书:“被告
孙连鹏,男,居民身份证号码……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
孙连鹏涉嫌危险驾驶罪,于二零一三年三月十
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
告知被告
有权委托辩护
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零一三年三月五
二十一时许,被告
孙连鹏醉酒驾驶一辆“羚羊”牌电动自行车,行至孙家屯村路
时被当场查获。”
第0章 电动车是否是机动车
宋检察员清了清嗓子接着道:“经鉴定,被告
血
酒
含量为0.0毫克/00毫升。被告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羚羊牌电动车一辆;
二、被告
的供述;
三、现场酒
检测报告,及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
孙连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
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
孙连鹏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
,刚才公诉
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法官看向孙连鹏。
“听清楚了,我没有异议。”孙连鹏态度很好。
这也是之前他跟方轶讨论过的策略,孙连鹏认罪,方轶做无罪辩护。即便法院真判被告
有罪,也会考虑孙的认罪态度,给予轻判。
“公诉
是否需要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
。”
法官接着道。
“不需要询问。”宋监察员道。
这种案子简单,检察院每年不知道要办多少个,到了法院不过是走个程序,有什么好问的。
“被告
的辩护
是否需要向被告
发问?”
法官看向方轶道。
“需要。”方轶看向孙连鹏:“被告
,事发当天被查时,你骑的是什么车?”
“电动自行车,我花了二千多在店里买的。”孙连鹏道。
“你买车时,有
告诉过你电动自行车是机动车吗?”方轶问道。
“没有。”孙连鹏道。
“有没有相关部门找过你,要求按照机动车的标准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方轶继续问道。
“没有。”孙连鹏道。
方轶停止了提问,看向法官:“我问完了。”
“下面请公诉
出示证据。”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羚羊牌电动车照片,该车目前存放在公安机关,证明被告
就是骑着这辆车在村
被查的;
第二份证据,被告
的供述,证明被告
在被查前喝了大量白酒,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第三份证据,现场酒
检测报告,及鉴定报告,证明被告
当时属于醉酒状态,他骑的电动自行车属于超标电动自行车。”宋检察员一份一份的宣读着证据。
“被告对证据有什么异议?”
法官问道。
“没有异议。”孙连鹏道。
“被告辩护
对证据有什么意见?”法官问道。
“没有意见。”方轶道。
“被告辩护
有需要提
的证据吗?”法官问道。
“没有证据。”方轶道。
这个案子的关键点不在证据上,而在于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辆。如果不属于机动车辆,自然孙连鹏就构不成危险驾驶罪,反之则构成犯罪。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请公诉
和辩护
围绕争议事实和如何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辩论。
请公诉
发表辩论意见。”法官道。
“我们认为,被告
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的电动自行车属于超标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应属于非机动车。
《中华
民共和国道路
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
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
式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