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他被吓了一跳,后来他见我穿的不是警服,又一身酒气,就让我拿证件,我没有证件,就把他踹倒了。『地址发布页邮箱: ltxsba @ gmail.com 』”肖松道。
“你在实施抢劫行为时,手里有没有拿什么东西?”方轶问道。
“什么都没拿,当天晚上我跟几个朋友多喝了两杯,回家时天已经很晚了,路过公园旁的树林时,我知道里面有
搞
易,就是那种不道德的
易,就想进去吓唬吓唬他们,弄点钱。”肖松道。
“你在实施抢劫过程中,被害
是否有反抗的行为?”方轶问道。
“他用脚踢我,想跑,最后被我按在了地上。”肖松道。
“你后来是怎么被抓?”方轶问道。
“我在街上走,突然警察就把我抓了,后来我才知道是被害
报的警。”肖松道。
“审判长,辩护
问完了。”方轶道。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检察员、辩护
、上诉
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
?”审判长问道。
“没有。”三方均道。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上诉
肖松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在抢劫时只是
宣称是派出所的,没有佩戴任何带有警察身份的标志,一审认定我冒充警察抢劫,属于认定错误……”肖松道。
“上诉
肖松的辩护
发言。”审判长道。
“辩护
认为,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于“冒充军警
员抢劫”的认定条件不应过于宽泛,而应以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为标准。
具体到本案,上诉
肖松只是
称其是派出所的警察,被害
在被抢劫时便对其身份产生了怀疑,此后更是多次守候在案发地点附近抓获被告
。由此可见,被害
并不相信上诉
肖松是警察身份。
仅仅以
声称自己的派出所的,一审法院便认定上诉
肖松存在“冒充军警
员抢劫”的
形,进而判处其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明显罪责刑不相适应。
综上,辩护
认为,本案不应适用“冒充军警
员抢劫”的加重
节,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完毕。”方轶道。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对于“冒充军警
员抢劫”的认定应当从字面理解,只要具备下面的两个条件即可:
第一个条件是行为
实施了抢劫犯罪行为,第二个条件是在抢劫犯罪中有冒充军警
员的意思表示,而无论冒充行为是否足以使被害
或其他
相信其是军警。
具体到本案,上诉
肖松称自己是警察,并以
力威胁手段抢劫被害
财物,其行为应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冒充军警
员抢劫”的加重
节,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一审法院量刑适当,请法院驳回上诉
的上诉请求。”
检察员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
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好的,针对辩护
的辩护,我们主要发表以下几个观点:首先针对“冒充军警
员抢劫”不应做限缩解释,应该按照字面意思进行解释才能最大程度的打击犯罪,保护
民的财产安全。
另外,上诉
肖松冒充警察抢劫的行为造成了警察形象和声誉的损害,理应从重处罚。完毕。”
检察员道。
“辩护
可以回应检察员的发言。”审判长道。
“根据检察员的意见和回应,辩护
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来看,对一个法律条文中并列规定的几项内容,应进行同类解释。『地址发布邮箱 ltxsba @ gmail.com』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保护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
身权双重客体,客体受到侵害的程度越严重,行为
所应得到的惩罚也就越重。
上诉条款中规定的抢劫罪的八种加重处罚
节中,“抢劫致
重伤、死亡”和“抢劫数额巨大”直接体现出对客体侵害的严重程度,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
,必须依法严惩。
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其他六种加重处罚
节的社会危害
也应与其大体相当。但现实中,其他六种加重
节的字面含义过于宽泛,有些行为虽表面上符合
节加重犯的构成要件,但社会危害
确实不大,因此,辩护
认为有必要进行限制解释,缩小其含义。
例如,对“在公共
通工具上抢劫”,司法解释就设置了两个要件:一是要求是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
通工具;二是要求针对旅客、司售、乘务
员实施抢劫。不能完全按照字面意思适用。
由此可见,“冒充军警
员抢劫”不能仅看字面意思,还要看其实质。具体到本案,上诉
肖松仅仅
称自己是派出所的,与穿戴警用服装或出示警察证件让
误认为是警察的行为相比,其社会危害
小,与一般抢劫行为无异。
第二,从立法目的来看,将“冒充军警
员抢劫”作为加重处罚
节,主要是考虑到这种行为严重损坏了军警的形象和声誉,出于对军警良好形象的维护而作出该项规定。
但是现实中并非所有的冒充警察和军
的行为都能真正达到冒充效果,以致对军
和警察的形象造成损害。有时行为
的拙劣“演出”当场就被识
,被害
根本不相信行为
冒充的军警身份,更不用说通过“冒充”对被害
形成
强制,行为
在冒充手段失败后,只能依靠
力实现其犯罪目的。
在这种
形下,冒充行为在整个抢劫犯罪实施过程中没有起到实质的促进作用,冒充行为也未造成军警形象、声誉的损害,如果一概认定为“冒充军警
员抢劫”,显然与立法本意不符。
本案中,上诉
肖松的行为便属于上述
况,其自称是派出所的,但是被害
不相信他,并向他索要证件。因未能达到冒充的效果,故肖松采取了
力手段抢劫财物。
第三,刑法设定“冒充军警
员抢劫”这一法定加重处罚
节,并设置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刑,表明该行为的社会危害
较普通抢劫犯罪更为严重。
冒充军警
员抢劫的行为除了造成军警形象声誉的损害外,也使被害
在误认为对方是军警
员的
况下,降低防备意识,不敢反抗,或者失去了反抗的最佳时机,因而该种抢劫行为相较于普通抢劫表现出更大的社会危害
。
本案中,上诉
肖松的表演过于拙劣,致使其“冒充”军警
员的行为根本未被被害
认可,被害
也不认为其是警察。由此可见,肖松的这种抢劫行为与一般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
并无差别,在这种
况下,一审法院以“冒充军警
员抢劫”加重处罚,判处肖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畸重,罪刑不相适应。
综上所述,上诉
肖松在抢劫时自称是派出所的便衣民警,虽然具有冒充军警
员的行为,但其仅仅是
宣称系警察,既没有穿着警察制服,也没有驾驶警用
通工具或使用警用械具等,更没有出示警察证件,以普通
的辨识能力能够轻易识
其虚假身份。
根据公诉
提供的案卷材料,案发后,被害
每天晚上去案发现场蹲点,试图抓住对其实施抢劫的肖松,由此也可看出,被害
在案发当时根本不相信肖松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