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审判长。更多小说 LTXSFB.cOm”检察员道:“被告
高强,案发当天晚上你都做了什么?”
“当天我去姐姐家吃饭,后来我准备去想好的家里住一宿,结果她家有
打麻将,后来我就走了。再后来我脑袋一热就去了小寡
高敏家。”高强道。
第427章 他没活够!
“后来发生了什么?”检察员眼如刀一般。
“后来我翻墙进了她家,又撬开了门
进了屋,她正在炕上睡觉,突然醒过来看到了我,我怕她喊
就扑上去用手捂她的嘴,后来又卡住她脖子,用被子蒙住她
,跟她发生了关系,我真不是有意要杀她……”高强越说越激动。
“被害
的金戒指为什么会在你手里。”检察员问道。
“她挣扎的时候,我去掰她的手,无意中看到的金戒指,所以就顺手给撸下来,带回了家。”高强道。
“之前你供述是在强
行为实施后,她躺在炕上一动不动,你从她手上撸下来的。现在你又说是在争斗中撸下来的,到底是怎么回事?”检察员冷声问道。
“之前是我记错了,这些天我又回忆了下,是在争斗中我从她手指上撸下来的。”高强道。
“你离开时,被害
是什么状态?”检察员道。
“她……她没气儿了。我当时用手试过,她没有呼吸。我不是故意的……”高强看向检察员,眼中满是恐惧。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检察员道。
“被告
的辩护
是否需要向被告
发问?”审判长道。
“需要发问。”方轶道:“被告
高强,你是出于什么目的进
被害
家里的。”
“当时我喝了酒,就是想跟她发生关系,没想别的。”高强道。
“审批长,我问完了。”方轶道。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
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被告
高强酒后潜
被害
家中,采用
力手段对被害
实施
,致被害
死亡,其行为构成强
罪;在强
过程中,强行掳下被害
的金戒指,被告
室抢劫致
死亡,应当数罪并罚。我们建议对被告
处死刑。完毕!”检察员道。
“被告
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当时是猪油蒙了心,我不该去小寡
家……”高强又是一阵忏悔,可惜他不是在教堂,而是在法庭,所以这一套说辞没有任何作用。
“被告
的辩护
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方轶对检察员的大部分指控都不持异议,但是在
室抢劫致
死亡这一点上他不同意检察员的观点。
“审判长、审判员:针对检察员指控被告
的强
罪罪名,辩护
不持异议。但是对于
室抢劫致
死亡,辩护
有不同意见,辩护
认为被告
高强,不构成
室抢劫致
死亡,理由如下:
一、被告
户的目的是实施强
犯罪,并不是为了抢劫,因此不能认定为“
户抢劫”。
根据《最高
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问题的意见》之规定,‘
户’目的的非法
是认定
户抢劫的关键。「请记住邮箱:ltxsba @ Gmail.com 无法打开网站可发任意内容找回最新地址」进
他
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
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
他
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
户抢劫”。
根据上述规定,辩护
认为,认定本案被告
是否构成“
户抢劫”,关键在于其
户的目的。
本案中,被告
高强以强
为目的进
被害
住所,不符合
户抢劫的成立要件,因此,被告
高强在强
过程中临时起意抢劫被害
金戒指的行为不能认定为
户抢劫。理由如下:
(一)根据上述意见,关于‘进
他
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是指以
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
力或者以
力相威胁的,如果
力或者
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
户抢劫。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户抢劫’为加重处罚
节,另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等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抢劫罪。
因此,当行为
以抢劫为目的
户,或者以盗窃、诈骗、抢夺等犯罪为目的
户并转化为抢劫罪的,才可以认定为“
户抢劫”。
(二)上述意见中的‘抢劫等犯罪’不应被理解为所有犯罪,仅应解释为抢劫及盗窃、诈骗、抢夺等图财型犯罪。
上述意见明确规定,进
他
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意在严格
户抢劫的认定条件,将以实施抢劫等图财型犯罪为目的的
户与以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的
户区别开来,以做到准确定
和量刑均衡。
因为如果不加区分,对以实施任何犯罪为目的
户而临时起意抢劫的行为都以
户抢劫论处,行为
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有可能使刑法规定的‘
户抢劫’范围无限扩大,容易导致轻罪重判。
本案中,被告
高强被媳
殴打后,到姐姐家吃饭,饮酒后
户实施强
犯罪。根据公诉
提供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并无抢劫其他财物的
况,且在案证据证实被告
仅抢走了一枚金戒指,这说明高强并非为图财而
户抢劫,所以不符合
户抢劫的条件。
(三)公诉
将被告
户的行为同时定为强
和抢劫的手段,是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
禁止对同一被告
的同一犯罪行为进行多次定罪或者处罚,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中遵循的基本原则。其目的是为了禁止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的刑法评价,保护被告
的权利,实现罪刑相当。
本案中,被告
高强
户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强
犯罪,该
户行为不应再作为抢劫的手段进行评价。否则将导致该
户行为分别认定为强
和抢劫的手段。这不仅违反了重复评价原则,也违反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
综上所述,被告
高强以实施强
犯罪为目的,进
被害
家里,在强
过程中又临时起意抢走被害
的金戒指,该行为不应认定为‘
户抢劫’。
二、本案被害
的死亡,系因被告
力强
所致,故不能认定为抢劫致
死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抢劫致
死亡’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当抢劫行为与被害
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被告
对被害
的死亡负有刑事责任时,才能认定为“抢劫致
死亡”。
根据公诉
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被告
的供述,案发经过为,被告
高强
户采用
力手段制服被害
,而后与之发生关系,并在强
过程中抢走被害
的金戒指,最终导致被害
死亡。
根据被告
高强供述,其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使用了被子蒙
、卡脖子、捂嘴等
力手段。尸检报告也证实,被害
系因外力扼压颈部、
腔致机械
窒息死亡。
由此可以判断,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