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吴文的辩护
是否需要向被告
发问?”审判长看向方轶。01bz.cc
“需要发问。被告
吴文,从门
冲进来打砸的
是谁带来的,你知道吗?”方轶问道。
“是孙仲,他先进来的,故意找事把前台的招财猫摔碎了,后来进来的
都听他的,是他让砸的。吴文道。
“你们当时是什么反应?有
受伤吗?”方轶问道。
“当时我和两个员工在门
,我们都被吓坏了,那帮
一进来就把那来两位员工打倒了,我也受了伤。”吴文道。
“审判长,辩护
问完了。”方轶道。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及被告
是否有新证据需要提
。”审判长问道。
“没有新证据。”三方均道。
“下面由公诉
出示证据。”审判长道。
“第一份证据,法医鉴定报告,证明被害
的死因为严重颅脑损伤。”
检察员拿出一份鉴定报告,说道。
“被告
吴文对公诉
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有什么异议?”审判长问道。
“没有异议。”吴文道。现在的他处于懵
状态,大脑一片空白,不知道接下来会怎样。
“被告
的辩护
对公诉
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审判长问道。
“没有意见。”
已死亡这是事实,法医的鉴定结果应该没有什么问题,所以方轶没有提异议。
“第二份证据,
球棍,
球棍上有被告
的指纹,其上的血迹经鉴定是被害
的,证明该
球棍是被告
行凶的工具。”
检察员道。
被告
吴文和辩护律师方轶均对该份证据认可,没有提出异议。
“第三份证据,养生馆的监控录像,该监控录像清晰的记录了被害
与被告
之间追打的场景,以及被告
行凶的经过。证明被害
是被被告
吴文用
球棍击中
部死亡的。”
检察员说完,审判长让书记员当庭播放了养生馆的监控录像。
“被告
吴文对公诉
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审判长问道。
“没有异议。”吴文摇
道。
“被告
的辩护
对公诉
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审判长问道。
“有意见。该监控录像的前半段显示,当时有六个
拿着
球棍和刀具冲进养生馆,一进门便将养生馆的两名员工打伤,随后开始追打被告
。
该证据恰好可以证明,被告
吴文是在生命受到威胁的
况下,进行反击将被害
打死的,其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方轶道。
“公诉
继续出示证据。”审判长待书记员记录完毕后,接着道。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
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本案被害
等
的行为属于寻隙滋事,被害
到了店内不是以杀
为目的的,仅仅是打砸馆内的物品,并未对馆内员工的生命安全造成损害,受伤的员工仅仅是轻微伤。
被告
吴文在反击过程中将被害
打死,他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的限度,进而造成被害
死亡的严重后果。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
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
也有一定的过错,被告
归案后如实供述,且属于激
犯罪,建议对其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检察员道。01bz.cc
话音刚落,旁听席上一片哗然,众
都觉得公诉
的建议刑期太重,被告
吴文不应构成犯罪。审判长不得不敲响法槌维护法庭秩序。
“被告
吴文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吴文听到检察机关建议法院判处自己十五年后,一下蒙了,眼泪不住的在眼眶中打转。此时的他心已经
了,絮絮叨叨的不断的重复着自己不构成犯罪,审判长强行打断了他的辩护。
“下面由被告
吴文的辩护
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
认为,被害
等
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
身安全的
力犯罪’,吴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由此导致被害
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应不负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一、被害
等
受孙仲的指使,冲进养生馆打砸的行为属于‘其他严重危及
身安全的
力犯罪’。
判断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
身安全的
力犯罪’,应通过
力程度、危险程度和刑法给予惩罚的力度等综合做出判断,并应当以该条列举的杀
、抢劫、强
、绑架等犯罪形式为参照。
本案被害
等
冲进养生馆打砸的行为,属于单方持械聚众斗殴。《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致
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
罪定罪处罚。
《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聚众斗殴行为经常造成他
重伤或者死亡,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聚众斗殴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
罪的
力程度和危险程度上是一致的。
本案孙仲指使被害
等
聚众持
球棍和刀具等杀伤力很大的工具进行斗殴,一进门便打伤三
,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其他严重危及
身安全的
力犯罪’。
二、吴文的行为具有防卫
质。
虽然养生馆与孙仲的足疗馆,存在生意上的竞争关系,但养生馆没有斗殴的故意。通过公诉
提
的监控录像可知,本案打斗的起因系孙仲一方挑起,打斗的地点也是在养身馆内,所以双方的攻防关系非常明了。
孙仲纠集被害
等
冲进养身馆,聚众斗殴,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吴文是在毫无防备的
况下进行的正当防卫,因此吴文的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
三、吴文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被害
等
的共同侵害行为,严重危及养生馆内工作
员的
身安全,根据监控录像显示,被害
比吴文要强壮的多,而且手中有刀,一直在追砍被告
吴文,其行为足以危害到被告
及养生馆内员工的
身安全。
吴文在被追砍过程中,为保护自己和本店
员的
身安全,迫不得已拿起地上的
球棍进行反击,造成被害
死亡的结果,被告
吴文的行为并未超出必要的防卫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
综上所述,辩护
认为,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吴文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
吴文无罪。完毕。”方轶道。
“公诉
可以回应辩护
的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针对辩护
的辩护,我们回应如下:
根据监控录像可知,孙仲及被害
等
进
养生馆后是以打砸物品为主,并不存在杀
、抢劫、强
、绑架等犯罪行为,养生馆内员工也仅仅是受到了轻微伤,并不致命,也不存在重伤,他们的行为更符合寻隙滋事的特征。
我们认为,不法侵害行为应当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造成他
重伤或死亡的后果,否则不能成立特殊防卫。因此,本案被告
吴文应按照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
检察员争辩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