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进行举证质证,控辩方和被告
有新证据需要提
吗?”审判长问道。『地址发布邮箱 ltxsba @ gmail.com』
“没有。”三方均道。
“下面由公诉
举证。”审判长道。
罗达英的案子比较简单,证据都是明摆着的,斧
、银行监控录像、密码箱、现金确认笔录、被害
的询问笔录、被告
罗达英的供述等。事实摆在眼前罗达英全部认可,方轶也没有什么可辩解的。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
发言。”审判长道。
第474章 我严重谴责他们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
罗达英携带斧
以抢夺为目的,进
银行,在被害
拿出现金放在柜台准备办理存款业务时,罗达英将被害
现金
民币五十万元悉数抢走,后被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
罗达英携带凶器进
金融机构劫夺储户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建议判处死刑。完毕。”检察员道。
啥?建议死刑!罗达英的眼立刻直了,虽然早就听里面的
给他说过,他有可能被判死刑,但他心里一直存有一丝侥幸,希望检察机关能网开一面,现在只能寄希望于法院了。
“被告
罗达英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我没有抢银行,我抢的是那
的钱,我没抢银行……”罗达英的脑袋已经
了,大脑一片空白。
“被告
罗达英的辩护
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
认为,被告
罗达英进
银行抢夺储蓄客户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被告
罗达英在抢夺过程中未使用
力,且系未遂。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请法院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
罗达英十五年有期徒刑。”方轶道。
“公诉
可以回应辩护
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觉得有必要让双方再
的发表下辩护意见,目前双方的辩护意见太过于肤浅,不利于合议庭评议案件。
“好的,针对辩护
的辩护意见,我们发表一下两点意见:
一、本案涉及抢劫数额巨大和抢劫银行两个
节,应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八种需要从重处罚的
节,抢劫数额巨大和抢劫银行属于从重处罚的
节之一,要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抢劫罪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
的
力型财产犯罪,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应适用死刑,以达到震慑犯罪分子的效果。
二、加重型抢劫罪不存在未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
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
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们认为,抢劫罪分为普通型抢劫罪(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部分)与加重型抢劫罪(即具有八种
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部分)。
对于普通型抢劫罪应当以是否取得财物来区分犯罪既遂和未遂;对于加重型抢劫罪不应存在未遂的
形。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加重处罚
节包括:(一)
户抢劫的;(二)在公共
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
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
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更多小说 LTXSDZ.COM
上述八种加重处罚的
形包括
节加重和结果加重。是否具备上述八种加重
节,是加重犯成立的条件。因此,抢劫罪的加重犯只有构成与否的问题,不区分无既遂与未遂。
也就是说,不管被告
是否强行非法占有了被害
的财物,只要抢劫行为具备了法定的加重
节,就符合了加重处罚的条件,即从重处罚的抢劫罪无未遂。
本案被告
罗达英进
银行抢劫储蓄客户巨额资金,同时触犯了抢劫银行和抢劫数额巨大两个加重处罚的
节,且已经抢劫得手,是在逃走过程中被抓,其行为属于抢劫既遂,应从重处罚,处以死刑。完毕。”检察员道。
啥
况啊!怎么还跟抢劫银行挂上钩了?方轶心中一惊,抢银行可是加重处罚的
形,也就是老百姓
中的“重罪”。
“辩护
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对检察员的意见比较满意,有这样的意见,至少判决书能多写几页。
“针对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
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
罗达英的行为不属抢劫银行。
根据《最高
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强调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而不是客户。
被告
罗达英进
银行抢夺准备存款的客户的资金的行为,不属于上述解释的‘客户的资金’。理由如下:
从立法本意来讲,《刑法》之所以将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从重处罚的
节,是为了突出打击针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犯罪,以保护金融机构的安全。
案发之时,被害
进
银行,正在窗
准备办理储蓄业务,此时现金尚在客户手中,没有进
银行,客户与银行是两个独立的主体,故被告
罗达英的行为不应被视为对银行实施抢劫。
只有在被害
的现金已
付给银行工作
员的
况下,罗达英实施抢劫的行为才构成抢劫银行。
辩护
认为,上述解释中的‘客户的资金’应为在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控制下的客户资金,不是本案中储蓄客户准备存
银行的现金。
二、加重型抢劫罪存在既遂与未遂的
况。
辩护
认为,被加重处罚的抢劫罪仍然存在既遂和未遂的
形。根据《刑法》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
身权利,无论是劫取了财物,还是造成了他
身伤害,又或是两者皆有,均属于既遂;如果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
身伤害后果的,应属于未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加重处罚
节中,除“抢劫致
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
节之外,其余
节均存在既遂和未遂的问题,其中属于抢劫未遂的,应当结合《刑法》中未遂犯的相关规定对被告
进行处罚。
本案中,被告
罗达英在抢夺过程中从始至终未实施
力行为,未曾伤害他
身体。
被告
罗达英乘被害
不备,抢走装有现金的密码箱,从表面上看被害
已经失去了对密码箱内现金的掌控。但是对于被告
罗达英来说,他并未逃出银行营业大厅,其并未实际控制、取得密码箱内的现金,而且案发之时被告
尚未跑出银行营业厅即被当场抓获,故被告
罗达英的行为应属未遂。
三、《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在任何
况下都应被遵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