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找周旺协商,想把钱要回来,但是他不给我。”丁全道。
“他不给你钱的理由是什么?”检察员问道。
“他说我违约了,定金不退。后来我找了中间
赵宝从中说和,他同意退我十万元。”丁全道。
“被害
周旺把十万元退给你了吗?”检察员问道。
“没退给我,周旺把钱退给了中间
赵宝。我是在绑走周旺孙子后才知道的。”丁全道。
“你为什么要绑走被害
周旺的孙子?”检察员问道。
“因为我想要回之前支付的二十万元,周旺不给我。”丁全道。
“后来周旺给你钱了吗?在你绑了他孙子后。”检察员问道。
“给了,因为有十万元他支付给了赵宝,所以后来我只要了十万元就把他孙子放了。”丁全道。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检察员道。
“被告
的辩护
可以向被告
发问?”审判长道。
“被告
丁全,你是否曾向法院起诉被害
,索要之前已经支付给被害
的二十万元?”方轶问道。
“没有起诉。”丁全道。
“你绑了被害
的孙子,为什么要二十万元?为什么不要三十万或者五十万?”方轶之所以这么问,是想让法官加
对“绑架”索要款项的数额与之前丁全支付给被害
款项数额之间的关系。
“因为我只给了周旺二十万,其中十万是定金,剩下的十万是
权转让款。”丁全道。
“审判长,辩护
问完了。”方轶看向审判长道。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
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
认为,被告
丁全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
丁全在履行
权买卖合同中,违约在先,无权索回定金,被告
索要的二十万元中部分款项并非合法债权,带有勒索的意思,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二、被告
绑架的
质并非
权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
,而是没有任何过错的相对
的孙子。
综上,公诉
认为,被告
绑架他
,索要非法债权,属于绑架勒索行为,应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
处以有期徒刑十五年。完毕。”检察员道。
“被告
丁全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没有绑架周旺的孙子,我只想要回我的钱,我不是绑架……”丁全极力辩解道。
“被告
的辩护
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
认为,被告
的犯罪目的本质上是索取债务,而非勒索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
的是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
或者偷盗婴幼儿的是勒索型的绑架罪。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
的犯罪目的不同,勒索型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则是以索要债权为目的。
换句话说,在绑架罪中,绑架
与被害
之间一般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在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行为
与被拘禁
之间则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最高
民法院关于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
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
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
的,也应当以非法拘禁论处,而不能定
为绑架罪。
由此可知,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的‘债权’可以是合法债权,也有可以是非法债权(比如赌债、高利贷等),但应以债务额为限。
换句话说,即便行为
与被害
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行为
索要的赎金数额远远超出了债权债务的数额,那么行为
的犯罪目的就已不再局限于索取债务了,同时又具备了勒索财物的目的,应按照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的法律适用原则来处理,即择一重罪论处,应以绑架罪定罪量刑。
结合上诉法律规定和解释,从本案事实来看,被告
丁全的目的是为了索取债务而非勒索财物,因此构成非法拘禁罪。具体如下:
第一,本案被告
丁全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周旺汽修厂的
权,在被告
丁全未明确表示放弃购买
权的
况下,周旺将汽修厂的
权转让给了他
,从而导致被告
坚持要求被害
返还已给付的二十万元,这是一般
的正常心理反应。在此
况下,要求未系统学习过法律的被告
准确预见自己的要求可能不会被法律所支持,是不适宜的。
第二,在双方之间存在合同纠纷的
况下,在该纠纷未经法院审理前,双方所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尚未确定。在此
况下判定被告
不能主张返还二十万元款项,同样也是不适宜的。
第三,一般来说,民事行为是当事
的一种意思自治的行为,只要双方当事
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即可,法律一般不予
涉。在此
况下,确定本案被告
不能要求被害
返还二十万元,也是不妥的。
本案被告
丁全非法拘禁被害
孙子的行为,本质上的确是出于索取二十万‘债务’的目的,虽然上述债务可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但被告
在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时,心里上确实认为这种‘债务’是客观、理所应当存在的,且事实上也一直在主张上述债权,索要的款项没有超出二十万元的范围。
另外,本案被告
一开始提出退还二十万元的要求,但在得知被害
已将其中的十万元
给中间
赵宝后,立刻将索要的款项变为了剩余的十万元。由此可见,被告
丁全从始至终都没有超出二十万元的债务范围,没有勒索财物的意思表示。
综上所述,辩护
认为,本案被告
丁全虽以绑架、扣押他
的方式索取财物,但其行为是在索要‘债务’的目的支配之下实施的,除要求被害
退还二十万债务外,并未勒索其他钱财,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而应定非法拘禁罪。完毕。”方轶道。
“公诉
可以回应辩护
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辩护
的辩护,公诉
主要发表以下观点:
公诉
认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即被告
只能拘禁与之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
本
,而不能任意扣押与案件无关的
,包括当事
亲属等,并借此向与之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
本
索取债务,否则就侵犯了无过错的他
身自由,应以勒索型绑架罪论处。
本案中,被告
拘禁了被害
的孙子,被拘禁者超出了特定
(周旺)的范围,因为我们认为被告
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完毕。”检察员道。
“辩护
可以回应公诉
的意见。”审判长道。
“根据公诉
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
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