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约有半个多小时,我记不太清了。『地址发布邮箱 ltxsba @ gmail.com』”华潇道。
“你在实施亲密动作,意图发生关系前,是否征求过被害
的意见?”方轶问道。
“一开始没有征求她的意见,她有点抗拒,当时我停手了,我问她为什么,她说怕有
过来。
后来我跟她说,上面没有
,下面的
也不会上来,之后她没有点
,也没有反对。”华潇道。
“从你们认识到发生关系,期间你有没有殴打、辱骂、威胁或者恐吓被害
?”方轶问道。
“没有,绝对没有,我们都是自愿的。”华潇道。
“审判长,辩护
问完了。”方轶问道。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公诉
举证。”审判长道。
“审判长,本院提
的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到案经过、证
董夏的证言、被害
陈述、被告
供述、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夜店监控录像……”
第5章 这茶感觉不太对呀!
在质证过程中,方轶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只对证
证言提出了异议。证
董夏系听被害
说有
强
她,并未实际看到,因此方轶认为,证
董夏的证词不能证明案件事实,对其所说不予认可。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
发言。”审判长道。
“……被告
华潇将被害
冯艳云按在走道墙壁上,强行对其x侵,在此过程中,被害
用手推搡。就在被害
冯艳云挣脱开被告
,准备离开之际,被告
再次将其按在墙上,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本院认为,被告
违背
意志,强行与
发生x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应以强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们建议对其处以有期徒刑五年。完毕。”检察员道。
“被告
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当时被害
只是轻轻推了我一把,她挣脱我的双手后并未急于离开,我再次要求与她发生关系时,她并未反对。我们是自愿发生关系的,我不构成犯罪,请法院依法裁判,还我公道……”华潇道。
“被告
的辩护
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
认为,本案中,被告
华潇没有使用
力、威胁或其它手段,违背被害
意愿强行与被害
发生x关系,因此被告
不构成强
罪。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被告
华潇不存在违背
意志发生x关系的
况。
第一,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夜店安全出
并未封闭,是开放的,经常有
在楼梯
吸烟,或者通过安全出
去地下停车场。在被告
和被害
发生关系期间,如被害
呼救,是不可能没有
知道的。由此可知,在双方发生关系期间,被害
并未呼救。
第二,被告
和被害
在案发当晚均有饮酒,但根据公诉
提供的监控录像可知,二
在走出夜店安全出
时,其行为一切正常,并未表现出醉酒的状态,根据被告
和被害
的陈述可知,二
虽有饮酒,但并未出现醉酒状态。
第三,被告
和被害
在安全出
外的楼梯转角处呆了约半个小时,在发生关系前,被告
与被害
就存在亲密动作,被害
虽有拒绝,但未作明显反抗,事后亦接受了被告
的行为。「请记住邮箱:ltxsba @ Gmail.com 无法打开网站可发任意内容找回最新地址」由此可见,被告
并未违背
意愿,强行与被害
发生关系。
第四,在两
采用背立式的方式发生关系期间,被害
并未用言语表示拒绝,也没有求饶、谩骂,更没有采用呼救等方式反抗。被害
的行为反映了其内心意愿,结合双方的姿势(背立式)如被害
不配合,被告
是不可能与其发生关系的。
二、报警并非被害
的真实意愿。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案发后,被害
身上有手机,但是其却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回到夜店后,其朋友董夏听闻被害
被强
后报的警。因此,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报警是被害
的真实意愿。
综上,从案发现场
况,案发时被告
和被害
的言行和姿势等来看,在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
使用了
力、威胁等手段,与被害
发生关系。辩护
认为,被告
与被害
系自愿发生关系,被告
不构成强
罪。完毕。”方轶道。
“公诉
可以回应辩护
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辩护
的辩护,我们认为,被害
尚未年满十八周岁,其对x的认知能力较差,不具有辨别是非、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其受到被告
的引诱与其发生关系,并非其自愿行为,被告
构成强
罪。”检察员道。
“辩护
可以回应公诉
的意见。”审判长道。
“根据公诉
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
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案发时被害
已满十七周岁,虽然未满十八周岁,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害
不具有辨别是非、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根据被害
的陈述,其在制衣厂工作,目前与男朋友在外租房,两
系同居关系,并且有x经历。因此,不能仅以被害
未满十八周岁就认定被害
的x认知能力差。
辩护
认为,被害
明白自己行为的后果,也知道被告
将其带到安全出
外要做什么,被害
自愿与被告
发生关系,被告
不应构成强
罪。完毕。”方轶道。
……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
是在使用
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致使被害
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
况下,违背被害
的意愿强行与被害
发生
关系。
被告
及辩护
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
犯强
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
华潇无罪。”审判长当庭宣读判决道。
听到判决后,被告
华潇一脸兴奋的挥舞了下右手的拳
,同时向方轶投去感谢的眼。
刑事判决书下发后,检察院未提出抗诉,上诉期满,刑事判决书生效。
张珺说话算数,在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生效的次
,她授意张姨将二十万现金
给了方轶。
主任办公室内,万可法笑呵呵的泡着茶水,方轶坐在他的对面,品着香茶。
“老万,你这茶感觉不太对呀!”方轶喝了一
茶水,皱眉道。
第57章 有点不太适应
“哪里不对?”听方轶说完,万可法抬
看向他。
“我也说不上来,反正咱们上次在云雾茶庄喝的茶,不是这个味儿,总感觉差点意思。”方轶摇了摇
,说道。
“这话说的,我能跟云总比吗?!
我跟您说,这茶艺不仅仅是手艺,还讲火候、缘分,茶缘,你懂吗?
不对,所以味儿不对。”万可法似笑非笑的卖弄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