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异议,我没有抢劫,我只是去帮助郝大元打架,我没想过打劫对方……”古驰极力为自己辩解,眼泪都快下来了。01bz.cc
“公诉
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
。”审判长说道。
“被告
古驰,案发当晚你在路边做什么?”男检察员冷冷的看着被告
,问道。
“当天晚上我同学郝大元和崔东坡请我吃饭,我们在大排档喝酒后,在路上都吐了,我们坐在路边休息……”古驰唯唯诺诺的说道。
第75章 临时起意
“你认识被害
高刚(打电话的男子)吗?”检察员继续问道。
“不认识。”古驰摇了摇
。
“案发当时是谁先动的手?”检察员直接跳过了被告
动手的原因及动机,问道。
“是郝大元,他说一分钟就可以把对方放倒。”古驰顺着检察员的问话,说道。
“你做了什么?”检察员根本不给古驰思考的时间,追着问道。
“我看他们打起来了,过去帮忙。”古驰脱
而出道。在他看来事实就是这样,他说的没有什么问题。
“被告
是否有反抗?”检察员继续问道。
“反抗了,我们三个把他放倒了。”古驰道。
“你说的放倒是指什么?”检察员问道。
“放倒就是我们把对方摔倒了,当时郝大元压在他身上,崔东坡按着他的双腿,直到对方不反抗了,才放开……”古驰道
“在此期间,你做了什么?”检察员问道。
“我见他双手
抓,就上去踢了他两脚。”古驰道。
“被害
的手机怎么会在你身上?”检察员突然问道。
“我……我当时踢完他,看到他兜里的手机露出了大半,就顺手抢了过来,然后塞进了兜里,紧跟着警察就来了,我撒腿就跑……”古驰被问的有些慌
。
“审判长,公诉
问完了。”检察员说道。
“被告
的辩护
可以向被告
发问。”审判长说道。
“被告
,你刚才说因为喝多了,在回去的路上吐了,然后你和郝大元、崔东坡在路边休息,为什么你们会突然殴打被害
?”方轶问道。
“当时走过来一个打电话的男的,我们都不认识。郝大元对我们说,他能在一分钟内摔倒那男的,当时我们喝多了,崔东坡怼了他几句,他面子上有些下不来,就去摔那男的。
但是因为他酒喝的太多,没摔倒对方,反而跟对方打了起来,还吃了点小亏,我和崔东坡就跑过去帮着打那男的。
当时我真没想抢那男的,只是想别让郝大元吃亏,我完全是出于哥们义气。”古驰解释道。
“为什么被害
的手机会在你身上?你当时是怎么想的?”方轶不急不慢的问道。
“我当时喝多了,脑子不怎么管用,当时对方倒在地上,我踢了他两脚后,见到他兜里有手机,我顺手就抢了过来,然后警察就来了,我就被抓了……”古驰觉得自己特别丧,当天自己真没想抢对方的手机,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当时是怎么想的,喝酒误事啊!
“你在抢手机的时候,郝大元和崔东坡是否在殴打被害
,或者被害
在他们二
的控制之下?”方轶问道。
“没有,当时对方躺在地上,喊服了,他们两个就没再动手。01bz.cc只是站在一旁喘粗气。”古驰道。
“现场警察抓你的时候,你反抗了吗?”方轶问道。
“没有,当时谁踹的我,我都不知道。我倒地后,直接就被上了铐子,我都没反应过来。”古驰苦着脸道。
“审判长,辩护
问完了。”方轶说完后,看向审判长。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
发言。”审判长拿着笔在纸上记完后,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
认为,被告
古驰伙同他
酒后寻衅滋事,见被害
路过,临时起意,使用
力手段抢劫被害
钱财,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公诉
建议,对被告
处以有期徒刑五年。完毕。”检察员发言道。
……
“被告
的辩护
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看向辩护席上的方轶。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
认为,被告
古驰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构成抢夺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
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抢劫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
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抢劫罪的行为
在主观上必须是以非法强行占有他
财物为目的,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被害
实施了
力、胁迫或者其他行为,且实施上述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当场获取他
财物。
本案中,被告
古驰先伙同他
酒后寻衅滋事,无故殴打被害
。此后古驰又临时见财起意,趁被害
被打倒在地之机,公然夺取其手机后逃跑,后被警方抓获。
古驰及其同伙殴打被害
之时仅是为了逞能和哥们义气,并无劫财的故意。
现有在案证据也证实不了古驰及其同伙无故殴打被害
是为了劫取钱财,且现有证据也反映不出古驰等
对被害
殴打时向其索要过财物,故古驰等
酒后无故殴打他
属单纯的寻衅滋事行为。该行为与此后古驰个
见财起意,乘机夺取被害
手机的行为没有关系。
古驰及其同伙先前的寻隙滋事,与古驰个
见财起意,乘机夺取被害
的手机,是在两种不同的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
质完全不同的两个独立行为。
实施
力殴打行为时,古驰及其同伙均无劫财的故意和目的,该
力行为不能视为是古驰个
夺取他
财物的手段。
此后古驰个
见财临时起意,乘
不备夺取他
财物时,
力殴打行为已经结束,古驰在踢了被害
两脚后,并没有为了获得被害
的手机而继续对被害
施加
力。
被害
的陈述也证实其手机被抢时,没有
在对其进行殴打。随后公安
员赶到,被告
古驰在逃走被抓过程中没有反抗,也不存在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
形。
可见,被告
古驰等
先行侵犯他
身的行为,其目的并非是为了抢劫他
财物;客观上被告
等
也没有借着侵犯被害
身的机会,非法强行占有被害
财物,故被告
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二、被告
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
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抢夺罪采用乘
不备的方式,不使用
力,而是使用强力,且此种强力仅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而抢劫罪则是使用
力,并将
力直接施加于被害
身,强制其身体。
就本案而言,被告
古驰及其同伙酒后寻衅滋事无故殴打被害
的行为,并非古驰夺取财物的手段;而事后的夺财,只是被告
临时起意,乘被害
不备夺走其手机,因而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认定为抢夺罪。
鉴于被告属于初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请法院从轻对
